, 根据《关于延长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》(沪 人社规〔 2020〕14号)、 《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 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g潔 的通知》(沪医保待 (2020) M号)等相关文件 岩 规定,本市基本养老保险、 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),阶段性减免征收、费率降低、延缓缴纳和延期办理的相关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。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:
一、中小微企业(含以单位方式 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) 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单位 缴费部分将恢复申报缴纳(本市 社会保险费实行“当月申报、次 月缴纳〃,如:2021年1月企业 应缴的社会保险费,应在2021 年1月办理申报并在2021年2月 缴纳)。
二、自2021年1月起,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)缴费比 例恢复为12.5% (其中单位缴费 10.5%,个人缴费2%);本市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比例恢复为11.5%。
三、按规定报备延缓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单位,2021年1月起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将恢复申报缴 纳。对于延缓缴纳期间尚未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,请参保单位于 2021年3月底前按照税务部门提 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(其 中:需缴纳2020年9月及此前的 社会保险费的,单位应先至参保 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核定手 续)。
四、自2021年1月起,用人单位 应按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、缴费 等业务,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单位 及个人的社会保险费。
五、为避免逾期缴纳产生滞纳 金,影响参保职工权益记录,请 参保单位提前做好资金安排,及 时办理相关业务,依法履行缴费 义务。
感谢参保单位对本市社会保 险工作的支持与配合。
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
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
2020年12月
转自:上海社保公众号